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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征地款将构成刑事犯罪力量

村干部挪用征地款将构成刑事犯罪

李某是某村民小组组长,因进行征地,村里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大家协商后一致同意由李某进行管理。后,有村民提出征地补偿款数额对不上,经查证,果然有100万的征地款被李某并吞。问:李某的行动是不是构成犯法?构成甚么罪?

毫无疑问,李某将属于村民集体的钱据为己有,明显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犯法。那到底构成甚么罪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土地征收费用时将征地补偿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但村民小组组长是否也构成贪污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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