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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元代表建议刑法新增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哈

人民北京 月11日电( 李婧)今天,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递交了议案,建议刑法新增 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

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

新增 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取消1 个死刑罪名,醉驾、飙车、欠薪等正式入罪、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75岁老人犯罪不能都 免死 。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入罪。将 恶意欠薪 正式列罪。充分体现刑法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对危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制裁。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实现。

看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联想到社会上经常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给他人学习、生活和工作带来一系列危害。我国刑法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例如:2009年国内影响较大的 罗彩霞案 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姓名被录取贵州师大一案。在全国教育系统引起 。 罗彩霞案 的曝光,相继出现了各地版 罗彩霞案 。

真正的创新智能家居安全硬件产品。主要解决有人来访按下门铃室内小安响起音乐提醒 为了完善刑法内容,保护公民姓名权利不受侵犯,杜绝罗彩霞案的再次发生,打击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牟利的行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作如下修改补充,增设 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

建议如下

《刑法》新增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一、新增 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

1.概念

假冒他人姓名入学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入学,谋取学历证书,损害他人威信及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行为。

2.假冒他人入学罪的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姓名的威信及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活动。

客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入学,谋取毕业证书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入学谋取毕业证书。

.处罚

犯本罪,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新增 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

1.概念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假冒他人姓名牟利罪的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姓名的威信及其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活动。

客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为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本罪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利益。

.处罚

犯本罪,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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