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

柳州一雇员施工受伤雇主却不肯赔偿雇员告上

柳州一雇员施工受伤雇主却不肯赔偿 雇员告上法院

柳州讯雇员在工作中受了伤,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雇主却强调是请雇员开吊车,并未请其绑船绳。结果,双方闹到法院。7月9日,受伤雇员在柳州市鱼峰区法院领到执行款。  2010年3月,被告吴某承接柳州市文惠桥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吊装业务,雇佣柯某开吊车。因是在江面作业,吊车必须装在船舶上开到工作地点,用船绳绑在江面平台、固定好船舶后方能作业。当年10月5日,原告在绑船绳时,船舶突然颠簸移位,他猝不及防,左腿被夹船舶和江面平台之间,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少许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称仅雇请他开吊车,并未要求他绑船绳。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本案原告系在上班期间绑船绳的过程中受伤,而根据当时的情况,船上仅有两个人。船司机在驾驶室开船,原告要作业,必须将船绳绑好固定在江面平台后才能进行,其行为系与履行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吴某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9491.9元。  被告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柳州市中级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吴某仍然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柯某遂向鱼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吴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吴某同意履行并与柯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7月6日,吴某将这笔款项打进法院账户。7月9日,柯某办理了领款手续。 (谢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