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环罚字201745号生存
营环罚字[2017]45号
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17]45号营口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喜库 职务:总经理详细地址:老边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11月1日,市环境监察局监控人员通过PSS软件发现你单位炼钢厂转炉车间冒大量黄褐色烟雾,从12点39分35秒至12点46分18秒持续6分43秒。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1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17〕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营环听告字〔2017〕45号)、2017年12月13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单位:营口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中心开户行:营口市建行西市支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站前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营口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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