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行政机关套上制度的笼子
给行政机关“套上制度的笼子”
2014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交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行政诉讼法》继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进行的首次大的改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行政诉讼法》针对现实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息诉难等问题开出新“药方”: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总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仅30条沿用旧法,73条为新增或修改,对加强监督和救济功能、强化解决纠纷作用等赋予了新内涵,这无异于给行政机关“套上了制度的笼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民告官”难的问题。
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确定各要件完整,才决定受理,而实际上,很多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认识水平有限,在这一关,一部分本该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因为要件不足被挡在门外。
据统计,2013年,我市立案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00件,2014年,立案审理159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缪锟告诉,在过去的工作中,有时会碰到一个案件来了,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觉得它不符合受案条件,便不予受理,甚至不给当事人下达任何通知文书。无法立案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体系中,“民告官”难的源头性问题。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将以前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新法实施后,即便是当事人的材料不齐全,但作为法院,你必须要求老百姓补充相关材料,不能再像以前一甩不顾,必须进行登记。”缪锟说,这个规定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门槛。
新法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就应登记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错误,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对于不能当场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也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导致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新《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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