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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于理无据取消前提是信托公司尽责计划

本报 魏域涛

刚性兑付如果终结,短期内会对信托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将有利于信托行业由融资通道向资产管理进行转型,还自己以本来面目。

近期,有关终结信托 “刚性兑付”的传闻不仅引起了信托市场一片哗然,也让所有信托业人士吃了一惊。

目前,方面并没有就此事进行回应。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传闻如果落实,意味着存在已久的零风险、高收益的信托产品将不复存在,而如果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不及时转变观念对其风险加以留意的话,也许会深陷“雷区”。

分析师魏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认为,信托刚性兑付如果终结,短期内会对信托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将有利于信托行业由融资通道向资产管理进行转型,还自己以本来面目。

还问我是不是用青蛙跳进池子里 潜规则于理无据

其实有关取消刚性兑付的讨论在业内流传已久。在刚性兑付条件下,信托产品零风险高收益,不但与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相违,也和市场“高风险高收益”的逻辑相悖。

但有关刚性兑付的讨论变得热烈还是要归功于今年的金融领域改革。自6月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放行中小企业债。与此同时,的非对称降息也使得银行利率向市场化推进,原先依靠制度红利做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受到了极大挑战。

“现在,信托面临银行、券商、保险资产管理的竞争,目前,信托事实上存在的制度是否合理需要反思,取消刚性兑付可以看成是对资产管理领域竞争的一种反应。”魏涛表示。

事实上,没有任何法规规定信托公司必须要刚性兑付。根据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另外,《办法》指出,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行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在上周撰文指出,由于“信托关系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所谓信托公司对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不仅在上,而且在理论上均无法成立。”“既然我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为什么还要让我再承担一个兜底风险?再说这个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魏涛说。

取消刚性兑付的前提是信托公司尽责

但是,取消刚性兑付,信托行业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不久前,董事长曾表示,信托业应该早做准备,建立起风险缓释和化解机制,并在投资者中深入普及“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但有信托业人士强调,投资者零风险理念形成的原因在于信托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受托人义务的现状,故在普及这一理念的同时,应该尽快建立受托人尽责标准,包括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动态管理等。

“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由于不能履行受托,所以必须用刚性兑付的条件吸引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有了刚性兑付的要求,所以必须收取除信托管理费之外的融资费用,以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说。

“2011年,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融资的成本普遍在20%以上,但房地产信托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却在14%以下,其中的差价即信托公司的融资费用。由于融资费用较高,部分信托公司发行产品的动力较强。在这种背景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已经转化为 “得人之利,代人融资”,信托公司逐渐沦为融资平台。”范杰在以房地产信托为例分析时指出,目前信托公司的受托并未能很好地履行。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向本报表示,终结信托刚性兑付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透明化。指出,“由于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不透明,很多信托公司的产品的重要信息并不对外公开,甚至也有产品由于种种原因,不披露它的成立公告的。”

但魏涛指出,信息披露面临两难。“本来信托就有一些私募性质,如何进行大范围的披露?现在民间成立了许多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它也不一定对全市场进行披露,只要对投资者进行披露就可以了。”

魏涛认为,如果刚性兑付取消,可以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揭示,进行类似债券那样的信用评级。除此之外,“信托需要在流动性方面做一些处理。收益不变,风险加大了,如果同时把流动性加大,比如信托财产可以转让或者赎回,也可以对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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